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The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第二條:本會以團體組織力量聯絡會員,提高國內聽力、語言診斷及治療的服務素質,及與國外相關專業人員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內聽力語言病理專業技術知識之研究、調查、整理之交流。
二、提高國內聽力、語言病理專業人員素質及講習事項。
三、與國外聽力、語言病理專業人員技術、學術研究上之交流。
四、國內、外聽力、語言病理專業技術知識之介紹及出版。
五、設計研究與製作有關聽力、語言病理診斷之工具及治療之教材。
六、其他有關對聽力、語言病理 之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依下列資格,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正會員、相關會員或
團體會員。
一、正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列為正會員。
(一) 本科系畢業者,且含實習375小時或六個月以上。
(二) 大專以上畢業,曾修讀聽力檢查或語言治療二十個相關專業學分以上,並在聘有本會認定合格指導老師之醫療院
所、機構及學校聽力檢查或語言治療部門,完成六個月以上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取得鑑定考試合格證書,且直
接從事聽力、語言病理臨床工作者。
(三) 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且實際從事聽語研究、教學工作者。
(四) 持有國外本科系、所學位者,需出具相當國內實習學分數或時數證明,才得通過為正會員。若無臨床實習或未達
國內本科系、所之最低要求,應實習六個月並通過術試考試,始符合正會員資格。
(五) 取得國家考試語言治療師證書或聽力師證書者。
二、相關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列為相關會員。
(一) 不符合正會員資格,但實際從事聽語臨床或研究工作者。
(二) 相關醫療人員。
(三) 教師。
三、團體會員:聽語訓練中心、儀器廠商或相關團體。(指派一人擔任代表)
四、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學生會員認定標準以當年度學生證影本為憑。
五、國際會員:非本國籍人士或居住台灣地區以外人士直接從事聽力、語言病理臨床工作或實際從事聽語研究、教學
工作者。
第五條:凡對聽力、語言病理或相關臨床、研究工作或對本會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六條:凡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由理、監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條:
一、本會之正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二、本會之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國外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刑確定或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以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以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聘請名譽理事一至九人、顧問一至三人。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
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大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六、其他有關應辦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及臨時大會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之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員大會暨學術討論會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上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理、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罷免、警告或除名、訂定組織簡則事項,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一) 正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相關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整。
(四) 學生會員: 新台幣伍佰元整
(五) 國際會員: 美金五十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 正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柒佰元整。
(二) 相關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整。
(四) 學生會員: 新台幣陸佰元整
(五) 國際會員: 美金五十元整
三、基金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一次繳足十五年會費者,得視為永久會員,可永久免再繳會費。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報告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