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對外合作研習活動辦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3 月 8 日第 14 屆第 10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
本會為促進學術發展及推動設立宗旨所列任務,得主動發起或接受邀請,與符合資格之教學醫院(地區醫院級以上)、全國或區域性學會、協會、全聯會、公會等醫事團體、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及相關專業系所(如聽語、特殊教育等)合作辦理各類研習活動。合作應遵循互惠原則,並就分工、經費分攤及其他權利義務與合作單位進行協商。本要點特此訂定,以資遵循。
合作辦理方式區分如下:
一、共同主辦:本會與合作對象依對等原則共同具名主辦,惟經協商後得採「合辦」稱之。
二、主辦:本會為單一主辦單位,得邀請合作對象參與承辦或協辦。
三、協辦:本會支援其他單位之主辦活動,提供必要協助。
四、承辦:本會受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人民團體委託,負責執行研習活動。
除「承辦」方式外,本會與合作單位得依協議採「實際參與」或「名義參 與」方式合作;若以「名義參與」方式合作,則本會不負擔實際執行責任及相關經費。
本會與合作單位應於事前充分協商,並以正式文件確認合作方式與內容。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公文、書面契約、會議記錄、書函、電子郵件及備忘錄等。
本會主辦國際研討會或總經費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研習活動,須經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得進行;合作辦理之研習活動,須經本會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得執行。
本會合作辦理之(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學分申請,應由主辦單位主動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申請開課,並依「台灣聽力語言學會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執行課程審核及積分認定。
若合作辦理之研習活動提供本會會員「優惠」或「保障名額」免費參與,則免收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費用;惟若研習活動未對本會會員提供特別優惠,且開放予所有對象免費參與,則不適用「免收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費用」之規 定。
本會基於個人隱私保護及相關法律規範,恕不提供會員個人資料予任何合作單位。
除本會自行主辦之活動外,同一活動同一年度內僅得申請合作辦理一次,不得分批申請。各項活動應於活動舉辦日前至少六十日提出申請,原則上逾期不予受理。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