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劉惠美
執行編輯:王雅慧
自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國內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有了重大的改變,這些改變主要是參照ICF的架構精神,在鑑定方面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別」改為ICF的「8大系統」,並將身心障礙者的活動和參與面向,納入個人與環境因素考量;在需求評估方面,強調發展適切的評估指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規劃合適的服務。本期電子報邀請到台大醫院復健部的張綺芬語言治療師為我們介紹ICF的內涵、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的基本架構、以及聽語治療專業人員面臨此一新制度所需具備的觀念,其中也透過舉例的方式,幫助我們更瞭解這項新制度的精神,並思考可能的因應作法。
轉載時請註明出處: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電子報第45期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