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蔡孟儒
副主編:羅意琪、池育君
執行編輯:曾淑芬、陳美慧、張憶萍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 104 年 6 月 3 日總統令公布,第 3 條明定長期照顧(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第 10-12 條則是載明居家式長照服務、社區式長照服務及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需提供之項目,其中輔具服務、醫事照顧服務兩項是語言治療師及其他醫事人員, 需要特別關注並積極投入的服務項目。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實施後,為落實 ICF 中社會參與精神,勢必需要更積極推動溝通輔具相關服務。本文彙整長期照顧服務法及 103 年溝通輔具服務工作手冊部分內容,供長照溝通輔具服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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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時請註明出處: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電子報第61期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